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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起云湧 峯”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7 10:4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55338号“峰起云湧 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具备商标显著识别作用,不会导致误认,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且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系出于善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在产品及包装上的使用证据、使用图片及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对成语“风起云涌”的不规范使用,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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