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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护康AIHUKANG”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7 09:34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599558号“爱护康AIHUK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40358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卫生巾、卫生垫、失禁用尿布、婴儿尿布、婴儿尿裤、消毒纸巾”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2017年度至今处于企业上市审批期,暂未进行“爱护康”品牌相关产品的生产,目前处于研发阶段,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使用,且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被申请人企图攀附申请人品牌商誉,抢占申请人市场,恶意明显。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卫生巾、卫生垫、失禁用尿布、婴儿尿布、婴儿尿裤、消毒纸巾”商品上的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爱护康”品牌卫生巾产品标准及起草说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非商业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非恶意占用商标资源,而是合法有计划的使用,并且已经投入了人力、物力。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卫生巾、卫生垫、失禁用尿布、婴儿尿布、婴儿尿裤、消毒纸巾”商品上的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安顺市西秀区圣烽商贸经易部于2013年5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卫生垫;失禁用尿布;婴儿尿布;婴儿尿裤;消毒纸巾;包扎绷带;药枕;医用营养食物;药物饮料”商品上,后经转让,现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8年4月3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卫生巾、卫生垫、失禁用尿布、婴儿尿布、婴儿尿裤、消毒纸巾”商品上的申请。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其有正当理由不使用复审商标,故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三年期间内是否存在对复审商标未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视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如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未使用复审商标是由于“申请人2017年至今处于企业上市审批期,暂未进行爱护康品牌相关商品的生产,目前处于研发阶段”,一则上市审批不属于上述法定事由,二则其仅提交了自制的《“爱护康”牌卫生巾产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在案佐证,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指定期间,其为满足市场销售条件进行了相应的测试、检验,及为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而申报了相关审批文件等证据以证明有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必要准备,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未构成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卫生巾、卫生垫、失禁用尿布、婴儿尿布、婴儿尿裤、消毒纸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2599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