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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紫”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7 10:3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82672号“孔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29903号“孔紫形象礼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及官方微信公众号对申请商标的宣传推广和实际使用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孔紫为中国女画家协会主席、中国美术家协会理事、中国国家画院专业画家、国家一级美术师,未经其本人授权,将其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