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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米”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7 10:2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1594号“碎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情况;维权情况;获奖情况;宣传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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