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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63324号“Breeno”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7 09:3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63324号“Bree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06935号“佈列瑟农 BRES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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