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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 Hardy”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7 09:3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28180号“Ed Hard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558048号“Ed Har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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