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总动员”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0 17:11 阅读()
申请人“杨海江”因第4122341号“总动员”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465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7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2015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的“MP3播放器、个人用立体声装置、音频视频收音机、与电视机连用的娱乐器具、声音复制器具”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且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有: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3、载有复审商标的产品照片。
商标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商标使用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及产品照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06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存储器、MP3播放器、电子信号发射机、个人用立体声装置、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音频视频收音机、与电视机连用的娱乐器具、声音复制器具、计算机周边设备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9月20日。
2、2018年3月23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MP3播放器、个人用立体声装置、音频视频收音机、与电视机连用的娱乐器具、声音复制器具”五项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2018年12月7日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申请人授权在计算机存储器、MP3播放器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0日;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及产品照片证据表明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实际生产和销售了“总动员”牌MP3播放器。故复审商标在“MP3播放器”及与其为类似商品的“个人用立体声装置、音频视频收音机、与电视机连用的娱乐器具、声音复制器具”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2015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的“MP3播放器、个人用立体声装置、音频视频收音机、与电视机连用的娱乐器具、声音复制器具”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且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商标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有: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3、载有复审商标的产品照片。
商标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商标使用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及产品照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06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存储器、MP3播放器、电子信号发射机、个人用立体声装置、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音频视频收音机、与电视机连用的娱乐器具、声音复制器具、计算机周边设备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9月20日。
2、2018年3月23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MP3播放器、个人用立体声装置、音频视频收音机、与电视机连用的娱乐器具、声音复制器具”五项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2018年12月7日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商标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申请人授权在计算机存储器、MP3播放器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0日;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及产品照片证据表明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实际生产和销售了“总动员”牌MP3播放器。故复审商标在“MP3播放器”及与其为类似商品的“个人用立体声装置、音频视频收音机、与电视机连用的娱乐器具、声音复制器具”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