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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051925号“IndiG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0 17:1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1925号“Indi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0894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14159号商标、第11594090号商标、第3390772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未获准注册,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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