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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美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7:5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33327号“好房美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图片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