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好房美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7:5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33327号“好房美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图片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上一篇:“清蕴国扇”商标驳回复审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