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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蕴国扇”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7:4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22030号“清蕴国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清蕴”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多件“清蕴”系列商标,申请人并无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而是对该品牌全方位保护的一种有效措施。申请人申请商标的目的不是为了通过售卖获得高额回报,通过查询可以看到,“清蕴”系列商标并不存在转让流程。二、“清蕴”商标在大量的投入和使用中已经建立了非常好的口碑,消费者和经销商已经对该品牌相当认可。申请人申请商标的目的是实际使用,不存在扰乱正常商标秩序的行为。三、申请人遵循诚信、公平原则,合法经营,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特定关系,其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四、申请商标若不予注册将对申请人产生较大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清蕴”系列商标档案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除了申请此件申请商标外,名下还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且在短期内提交了大量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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