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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煮酒汇”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7:2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5116号“煮酒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7832号“煮酒 ZHU JIU及图”商标、第29552225号“煮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诚信度。4、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明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米酒、鸡尾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识读文字“煮酒”。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明确,但鉴于其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论无实质影响,我局不予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冲突亦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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