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第36726593号“货运江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6:4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26593号“货运江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2558号“江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99775号“江湖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52693号“船来船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