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36726593号“货运江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6:4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26593号“货运江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2558号“江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99775号“江湖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52693号“船来船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上一篇:“新時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下一篇:“沙漠之花”商标撤销复审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