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河马•卓凡 HE MA HEMAZHUOF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0 16:34 阅读(

    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因第5846460号“河马•卓凡 HE MA HEMAZHUOF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5899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5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06月27日至2018年06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撤三阶段证据未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将撤三阶段证据进行交换,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订购合同及银行业务回单;
  2、商品销货清单;
  3、商品照片复印件证据。
  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复印件、或为自制证据、或非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或非复审商标,缺乏真实性、关联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其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牛皮;手提包;皮凉席;皮条;裘皮;伞;手杖;皮鞭;香肠肠衣;钱包”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订单合同和对应的银行业务回单结合商品照片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将“HE MA及图”、“HE MA HEMAZHUOFAN及图”标识使用在“女包”商品上。虽然上述证据中显示的标识为“HE MA及图”、“HE MA HEMAZHUOFAN及图”,但考虑到前述两件标识为复审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并且亦考虑到商业活动中注明商标的商业习惯,因此,上述证据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属于复审商标的合法公开使用。综合考虑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和复审商标各指定商品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第18类“手提包;钱包”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牛皮;皮凉席;皮条;裘皮;伞;手杖;皮鞭;香肠肠衣”其余复审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手提包;钱包”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