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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033062号“MYLIFE”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0 16:10 阅读()
申请人“TECPHARMA LICENSING AG”因国际注册第1033062号“MYLIF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626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5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持续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被申请人将撤回对复审商标所提的撤销申请,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的有效性完全认可。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许可协议及译文、被许可人官网对复审商标产品的介绍资料及译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共存协议及译文复印件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经签订共存协议,同时,被申请人撤回对复审商标的撤销请求。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撤销申请书及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证据。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复审阶段证据之中。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优先权日期为2009年6月30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收银机;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答辩理由中明确同意撤回对复审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鉴于被申请人认可复审商标在中国持续使用的事实,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持续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被申请人将撤回对复审商标所提的撤销申请,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的有效性完全认可。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许可协议及译文、被许可人官网对复审商标产品的介绍资料及译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共存协议及译文复印件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经签订共存协议,同时,被申请人撤回对复审商标的撤销请求。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撤销申请书及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证据。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复审阶段证据之中。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优先权日期为2009年6月30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收银机;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答辩理由中明确同意撤回对复审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鉴于被申请人认可复审商标在中国持续使用的事实,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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