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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梳壹剪SCISSORS COMB”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6:0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9801号“壹梳壹剪SCISSORS COM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4855953号“壹梳壹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经对其提出异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引证商标系恶意抢注行为的主张,不属于本案评审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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