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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35546号“PUBG”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5:5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235546号“PUB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78204号“PUB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STEAM的介绍、STEAM热销商品排行、商标异议申请书、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准予初步审定,现处商标异议程序中 ,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灯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外文“PUBG”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外文“PUBG”字母构成相同,二者在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权与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不同,申请商标是否取得著作权并非是判断商标近似与否的考量因素。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在案证据亦不足以增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