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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7210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6 16:07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2721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40320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4日至2018年4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在“游戏器具”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原复审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5年4月4日至2018年4月3日在“游戏器具”等商品上实际使用和宣传过,申请人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烟草工业企业,主要品牌有“白沙、芙蓉王、芙蓉、图形”其中“白沙和芙蓉王”为全国知名卷烟品牌。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芙蓉花产品照片;
  2、芙蓉王及芙蓉花品牌利税证明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3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8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4年8月20日。2018年4月4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及品牌利税证明均体现的是在卷烟商品上的使用,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游戏器具”等商品上的使用,与本案无关,我局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游戏器具”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227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