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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合”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6 15:38 阅读()
申请人因第8716264号“志合”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9759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在“工程绘图;建筑学;建筑学咨询;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原复审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既为申请人的字号,又是申请人的企业主标,建筑设计项目又是申请人的主要经营范围,申请人不可能将复审商标弃之不用,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工程绘图;建筑学;建筑学咨询;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获得荣誉资质简介;
2、各项目设计合同原件、对应发票原件、对应设计图纸原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9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1年11月6日。2018年4月3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工程绘图;建筑学;建筑学咨询;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提交的设计图纸显示商标为“志合及图”,发票显示时间在三年指定期间内,且有合同予以佐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工程绘图;建筑学;建筑学咨询;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部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在“工程绘图;建筑学;建筑学咨询;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原复审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既为申请人的字号,又是申请人的企业主标,建筑设计项目又是申请人的主要经营范围,申请人不可能将复审商标弃之不用,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工程绘图;建筑学;建筑学咨询;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获得荣誉资质简介;
2、各项目设计合同原件、对应发票原件、对应设计图纸原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9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1年11月6日。2018年4月3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工程绘图;建筑学;建筑学咨询;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提交的设计图纸显示商标为“志合及图”,发票显示时间在三年指定期间内,且有合同予以佐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工程绘图;建筑学;建筑学咨询;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部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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