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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嘉HANJI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6 15:23 阅读()
申请人因第13435135号“汉嘉HAN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9218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在“美容院;理发店;桑拿浴服务;化妆师服务;水产养殖服务”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原复审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从注册至今一直在核准注册的全部服务上合法的使用,从未停止过,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提出撤销复审商标在部分核定服务上的注册,主观涉嫌存在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2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院”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5年2月6日。2018年3月21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美容院;理发店;桑拿浴服务;化妆师服务;水产养殖服务”部分服务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在“美容院;理发店;桑拿浴服务;化妆师服务;水产养殖服务”部分服务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美容院;理发店;桑拿浴服务;化妆师服务;水产养殖服务”部分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及撤销复审阶段均未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美容院;理发店;桑拿浴服务;化妆师服务;水产养殖服务”部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美容院;理发店;桑拿浴服务;化妆师服务;水产养殖服务”部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在“美容院;理发店;桑拿浴服务;化妆师服务;水产养殖服务”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原复审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从注册至今一直在核准注册的全部服务上合法的使用,从未停止过,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提出撤销复审商标在部分核定服务上的注册,主观涉嫌存在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2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院”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25年2月6日。2018年3月21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美容院;理发店;桑拿浴服务;化妆师服务;水产养殖服务”部分服务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在“美容院;理发店;桑拿浴服务;化妆师服务;水产养殖服务”部分服务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美容院;理发店;桑拿浴服务;化妆师服务;水产养殖服务”部分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及撤销复审阶段均未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美容院;理发店;桑拿浴服务;化妆师服务;水产养殖服务”部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美容院;理发店;桑拿浴服务;化妆师服务;水产养殖服务”部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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