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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易洞”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6 15:16 阅读(

申请人因第10319561号“点易洞”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201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在“薄荷酒”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原复审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注册之日起便投入实际使用,期间未曾断过,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持续使用在核定的“薄荷酒”等商品上,是申请人及被许可人的核心品牌,对其至关重要,若复审商标被不当撤销,将损害申请人及被许可人的合法利益,并且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档案;
  2、许可合同;
  3、被许可人营业执照;
  4、购销合同、包装定做合同及收据;
  5、部分购货单及销售结算清单;
  6、被许可人生产资质证明;
  7、产品及包装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2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3年2月20日。2018年4月2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许可使用合同、2、生产资质证明、3、产品及包装图片。
  结合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提交的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生产资质证明、产品及包装图片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我局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包装定制合同及收据、代理合同、销售合同、部分购货单及销售结算清单,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且购销合同、包装定制合同、供货合同未提交发票等第三方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该份合同已实际履行,我局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薄荷酒”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0319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