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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123794号“XAG”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5:4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3794号“XA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99393号“X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显著部分、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肥料、离子交换树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未加工塑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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