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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力三国”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5:3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8462号“鼎力三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57545号、第1824531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被消费者所熟知,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一、二企业登记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企业登记截图显示其经营状态为注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等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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