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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邦”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5:2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77436号“杜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17507号“杜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涤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太阳能集热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为中文“杜邦”,已构成相同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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