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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PLUSMACA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4:2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04298号“RUNPLUSMACA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其中的英文“MACAU”仅指明申请人所属行政区域,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MACAU”可译为“澳门”,为我国特别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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