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6146277号“JOY”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0 19:47 阅读()
申请人“国咨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因第6146277号“JO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616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2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上述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05月23日至2018年05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信息。撤销阶段的证据未交申请人质证,不应采信,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申请人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Joy”洗洁精是被申请人旗下碗碟清洁剂产品的主要品牌,1949年首次在美国发售,1995年开始在日本发售,2016年4月聚划算与被申请人达成合作,“Joy”超浓缩除菌型洗洁精在聚划算上线。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洗碟剂、厨房用清洁制剂等商品上被公开、真实、合法的进行了使用,并获得了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证据1、5-7与撤销阶段证据基本相同):1.维基百科介绍;2.经济网报道;3.出货发票;4.被申请人与其子公司关联关系说明函;5.“天猫国际”上旗舰店商品搜索页、评价等;6.相关媒体报道;7.被申请人视频广告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其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不能体现在中国大陆的使用,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不能证明商品来源,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相关商品上在中国大陆进行了持续的实际的商业使用,且真实性存疑,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7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涤剂;清洁制剂;盥洗室洗涤剂;厕所清洗剂;漂白剂(洗衣用);织物柔软剂;洗衣剂;抛光制剂;研磨剂;洗衣粉;合成家用除垢剂;干洗剂;抛光用粉;清洗废旧管道用制剂;洗涤液;清洁用油;去污剂;消毒皂;马桶用清洗剂;浴盆用清洗剂;洗碟剂;洗碟用肥皂(块);浸洗衣服制剂;厨房用清洁制剂;碗碟清洁制剂;去垢剂;家用碗碟除垢剂;家用清洁制剂;家用研磨制剂;洗碗碟清剂液;去渍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7月6日止。2018年05月23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裁定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商标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经济网报道表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Joy”超浓缩除菌型洗洁精在聚划算上线出售;证据5“天猫国际”上商品搜索页、评价等证据表明,在指定期间内“Joy”超浓缩除菌去污洗洁精在天猫国际宝洁海外旗舰店线上出售;证据6相关媒体报道、证据7视频广告截图表明,京东评优等媒体在指定期间内对被申请人“Joy”洗洁精商品进行报道和宣传。本案中,复审商标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商标只存在大小写的区别,洗洁精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洗碟剂、厨房用清洁制剂、碗碟清洁制剂、洗碗碟清剂液商品功能用途基本一致,属于相同商品,故在洗洁精商品上的使用视为在碗碟清洁制剂等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盥洗室洗涤剂;厕所清洗剂;漂白剂(洗衣用);织物柔软剂;洗衣剂;洗衣粉;合成家用除垢剂;干洗剂;清洗废旧管道用制剂;清洁用油;去污剂;马桶用清洗剂;浴盆用清洗剂;洗碟剂;浸洗衣服制剂;厨房用清洁制剂;碗碟清洁制剂;去垢剂;家用碗碟除垢剂;洗碗碟清剂液;去渍剂;洗涤剂;洗涤液;家用清洁制剂;洗碟用肥皂(块)”商品与碗碟清洁制剂商品类似,故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皂;抛光用粉;抛光制剂;家用研磨制剂;研磨剂”或与之类似的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清洁制剂;盥洗室洗涤剂;厕所清洗剂;漂白剂(洗衣用);织物柔软剂;洗衣剂;洗衣粉;合成家用除垢剂;干洗剂;清洗废旧管道用制剂;清洁用油;去污剂;马桶用清洗剂;浴盆用清洗剂;洗碟剂;浸洗衣服制剂;厨房用清洁制剂;碗碟清洁制剂;去垢剂;家用碗碟除垢剂;洗碗碟清剂液;去渍剂;洗涤剂;洗涤液;家用清洁制剂;洗碟用肥皂(块)”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消毒皂;抛光用粉;抛光制剂;家用研磨制剂;研磨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商标局上述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05月23日至2018年05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信息。撤销阶段的证据未交申请人质证,不应采信,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申请人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Joy”洗洁精是被申请人旗下碗碟清洁剂产品的主要品牌,1949年首次在美国发售,1995年开始在日本发售,2016年4月聚划算与被申请人达成合作,“Joy”超浓缩除菌型洗洁精在聚划算上线。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洗碟剂、厨房用清洁制剂等商品上被公开、真实、合法的进行了使用,并获得了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证据1、5-7与撤销阶段证据基本相同):1.维基百科介绍;2.经济网报道;3.出货发票;4.被申请人与其子公司关联关系说明函;5.“天猫国际”上旗舰店商品搜索页、评价等;6.相关媒体报道;7.被申请人视频广告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其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不能体现在中国大陆的使用,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不能证明商品来源,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相关商品上在中国大陆进行了持续的实际的商业使用,且真实性存疑,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7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涤剂;清洁制剂;盥洗室洗涤剂;厕所清洗剂;漂白剂(洗衣用);织物柔软剂;洗衣剂;抛光制剂;研磨剂;洗衣粉;合成家用除垢剂;干洗剂;抛光用粉;清洗废旧管道用制剂;洗涤液;清洁用油;去污剂;消毒皂;马桶用清洗剂;浴盆用清洗剂;洗碟剂;洗碟用肥皂(块);浸洗衣服制剂;厨房用清洁制剂;碗碟清洁制剂;去垢剂;家用碗碟除垢剂;家用清洁制剂;家用研磨制剂;洗碗碟清剂液;去渍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7月6日止。2018年05月23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裁定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商标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经济网报道表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Joy”超浓缩除菌型洗洁精在聚划算上线出售;证据5“天猫国际”上商品搜索页、评价等证据表明,在指定期间内“Joy”超浓缩除菌去污洗洁精在天猫国际宝洁海外旗舰店线上出售;证据6相关媒体报道、证据7视频广告截图表明,京东评优等媒体在指定期间内对被申请人“Joy”洗洁精商品进行报道和宣传。本案中,复审商标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商标只存在大小写的区别,洗洁精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洗碟剂、厨房用清洁制剂、碗碟清洁制剂、洗碗碟清剂液商品功能用途基本一致,属于相同商品,故在洗洁精商品上的使用视为在碗碟清洁制剂等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盥洗室洗涤剂;厕所清洗剂;漂白剂(洗衣用);织物柔软剂;洗衣剂;洗衣粉;合成家用除垢剂;干洗剂;清洗废旧管道用制剂;清洁用油;去污剂;马桶用清洗剂;浴盆用清洗剂;洗碟剂;浸洗衣服制剂;厨房用清洁制剂;碗碟清洁制剂;去垢剂;家用碗碟除垢剂;洗碗碟清剂液;去渍剂;洗涤剂;洗涤液;家用清洁制剂;洗碟用肥皂(块)”商品与碗碟清洁制剂商品类似,故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皂;抛光用粉;抛光制剂;家用研磨制剂;研磨剂”或与之类似的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清洁制剂;盥洗室洗涤剂;厕所清洗剂;漂白剂(洗衣用);织物柔软剂;洗衣剂;洗衣粉;合成家用除垢剂;干洗剂;清洗废旧管道用制剂;清洁用油;去污剂;马桶用清洗剂;浴盆用清洗剂;洗碟剂;浸洗衣服制剂;厨房用清洁制剂;碗碟清洁制剂;去垢剂;家用碗碟除垢剂;洗碗碟清剂液;去渍剂;洗涤剂;洗涤液;家用清洁制剂;洗碟用肥皂(块)”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消毒皂;抛光用粉;抛光制剂;家用研磨制剂;研磨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