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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的爱”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4:2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90726号“上帝的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识别性,整体寓意明显,显著性强,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伤害宗教人士情感,未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上帝的爱”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情感,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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