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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管家”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6 14:08 阅读()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28961号《关于第19111327号“七星管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94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010306号“七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则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第4010358号“七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归为同一主体,则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010306号“七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则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第4010358号“七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归为同一主体,则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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