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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食”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4:1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52310号“未来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早在2016年就在饭店等服务上注册了“未来食”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没有侵犯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0470460号“未来食”商标、第33769285号“未来轻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权。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饭店、快餐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饭店、快餐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故本案驳回复审审理仅及于上述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指定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审理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饭店、快餐馆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宠物寄养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