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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丽维”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4:4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5854号“艾丽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91052号“艾丽维 aliv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设备、水分配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设备、水供暖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包含在引证商标之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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