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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XUAN”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3:4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14344号“JINX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897993号“金轩 JINXUAN”商标、第6269313号“锦宣JINXUAN”商标、第10292044号“今选 JINXUAN”商标、第12530804号“瑾轩国际 jinxuan”商标、第15053211号“金萱 JINXUAN”商标、第15538123号“瑾媗JINXUAN”商标、第15576687号“谨瑄JINXUAN及图”商标、第17069255号“荩轩JINXUAN及图”商标、第23485573号“今玄 JinXan”商标、第24980852号“瑾绚JINXUAN”商标、第25250724号“靳萱JINXUAN”商标、第27088688号“津宣JINXUAN”商标、第28113350号“锦旋JINXUAN”商标、第28195915号“近轩JINXUAN”商标、第11584240号“Jinxian Home textiles”商标、第9519075号“JIN•YUAN”商标、第3315049号“Jin Huan”商标、第11735818号“jin&ju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吊牌照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5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七的商标注册人为佛山市谨瑄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均归申请人所有,二者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核定使用的服装、鞋、防水服、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JINXUAN”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中的字母组合相同,与引证商标九、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中的字母组合较为相近,他们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