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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耀 金钥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3:3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95494号“德耀 金钥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商号,具有显著性,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56198号“金钥匙及图”商标、第7067908号“金钥匙及图”商标、第7617242号“耀德yao de”商标、第13992629号“耀德”商标、第3032760号“德曜DIGNIT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使用在“建筑用沥青制成物、油膏、防水建筑用聚合沥青乳液、防水卷材、非金属制屋顶覆盖物、建筑用沥青为主的合成物、建筑用毡”复审商品上的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及使用材料。
我局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仅针对建筑用沥青制成物等部分复审商品提出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屋顶用沥青涂层等指定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其次,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再次,申请商标中的“德耀”与“金钥匙”两部分文字相互独立,而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亦为汉字“金钥匙”,两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亦相近,若共存于建筑用沥青制成物、沥青等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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