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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SENSORS”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3:3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6775号“BIOSENSO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商号,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2565号“Universal Biosensors及图”商标、第11201929号“恒盛晶微 CRYSTAL BIOSENSO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及产品介绍、宣传及使用材料、商标注册列表。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相同的单词“BIOSENSORS”,在整体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存有相同之处,若共存于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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