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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品園 YU PIN 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3:3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27592号“御品園 YU PIN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0855号“御品名庄 Royal Groceries Prestigious Manor”商标、第11052120号“御品源 YU PING YUAN”商标、第28275904号“御品一园 YU PIN YI 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3、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新鲜柠檬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活动物、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汉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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