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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731705号“龙颜凤韵”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3:3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31705号“龙颜凤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93427号“龍鳳古韵及图”商标、第30962490号“龍顏鳳容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宣传及使用材料。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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