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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明电工”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09:2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36581号“亞明电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4447号“亚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21476号“亚明照明 YAMINGZHAO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229411号“亚明照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569107号“亚明照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573054号“亚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构成、外观设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日光灯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日光灯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识别部分均包含相同的文字“亚明”,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提供商品的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