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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肾健康 Intellkidney”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1:2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23660号“智肾健康 Intellkidn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企业名称、行业相对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档案复印件、产品介绍、申请人商标申请列表、申请商标市场宣传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临床试验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经使用可以获得可注册性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