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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X”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1:2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6418号“H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9492号“H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读音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已注销。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