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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施醉美人”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1:2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8170号“西施醉美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176759号“西施醉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西施”,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