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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宠世界”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6 13:11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4日对第19600313号“球宠世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以网络游戏为发展起点的综合性娱乐企业,其《球球大作战》游戏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052997号“球球大作战”商标、第17052920号“球球大战”商标、第18897952号“球球大爆破”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3、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明显恶意,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4、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大量的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恶意囤积大量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综上,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有关申请人及其“球球大作战”游戏的宣传、使用证据;
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3、在先案例决定书、裁定书等;
4、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
5、中国商标网相关文章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注册,2017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均已获准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
3、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41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2140余件商标,其中还包括“来自行星的你”、“桃园结义”、“美少女战士”、“邓超跑男”、“天天魔兽”、“天天捕鱼”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日期为2017年5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申请的主要理由、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文字“球宠世界”与引证商标文字“球球大作战”、“球球大战”、“球球大爆破”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尚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依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41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2140余件商标,其中还包括“来自行星的你”、“桃园结义”、“美少女战士”、“邓超跑男”、“天天魔兽”、“天天捕鱼”等大量与名著、历史人物、高知名度的电视剧、动画片、网络游戏、娱乐综艺节目及明星名称相关联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在我局注册申请、异议程序及评审程序中的被裁定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未提供其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或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基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此种囤积商标、大量恶意申请注册与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知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标识的行为,不仅会对商标注册秩序产生冲击,亦会影响有正当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使用商标,损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应予宣告无效。
另,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以网络游戏为发展起点的综合性娱乐企业,其《球球大作战》游戏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052997号“球球大作战”商标、第17052920号“球球大战”商标、第18897952号“球球大爆破”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3、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明显恶意,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4、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大量的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恶意囤积大量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综上,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有关申请人及其“球球大作战”游戏的宣传、使用证据;
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3、在先案例决定书、裁定书等;
4、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
5、中国商标网相关文章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注册,2017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均已获准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
3、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41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2140余件商标,其中还包括“来自行星的你”、“桃园结义”、“美少女战士”、“邓超跑男”、“天天魔兽”、“天天捕鱼”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日期为2017年5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申请的主要理由、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文字“球宠世界”与引证商标文字“球球大作战”、“球球大战”、“球球大爆破”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尚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依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41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2140余件商标,其中还包括“来自行星的你”、“桃园结义”、“美少女战士”、“邓超跑男”、“天天魔兽”、“天天捕鱼”等大量与名著、历史人物、高知名度的电视剧、动画片、网络游戏、娱乐综艺节目及明星名称相关联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在我局注册申请、异议程序及评审程序中的被裁定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未提供其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或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基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此种囤积商标、大量恶意申请注册与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知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标识的行为,不仅会对商标注册秩序产生冲击,亦会影响有正当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使用商标,损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应予宣告无效。
另,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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