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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SAN QIANG”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6 12:31 阅读(

 
  申请人因第3861293号“三强SAN QI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6545号决定,于2018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万荣县三强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黄文凯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驳回黄文凯的撤销申请,第3861293号第35类“三强”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撤三决定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复审并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我局于2019年2月28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答辩补正通知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补正。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未在法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未答辩,不影响评审。故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视为未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如下(打印件或原件):
  1、商标授权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续展证明、商标转让证明、经营场所照片;
  2、银行对账单;
  3、以复审商标名义举办宣传活动;
  4、水果保鲜库合同及收据;
  5、撤销决定;
  6、复审商标宣传使用图册及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王武斌于2003年1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06年4月7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后于2017年12月25日经核准转让至万荣县三强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复审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4月6日。
  2、经查,被申请人名下含有"三强"字样标识仅本案复审商标一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同时,《商标法》关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予以撤销的立法本意为引导、鼓励商标所有人真实、积极使用商标,充分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浪费。对于复审商标权利人确有真实使用意图,复审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也能够发挥标识服务不同来源作用情形的,可以认定复审商标权利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以复审商标名义举办的宣传活动登记表、订购协议、签到表及举办活动照片等;证据4中,水果保鲜库合同、收据以及证据1、证据6中的复审商标宣传使用图册和照片等,同时考虑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带有"三强"字样标识商标仅本案复审商标一枚,且"三强"亦为被申请人字号,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内在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3861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