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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TAIN GARDEN F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6 11:31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27975号“FOUNTAIN GARDEN F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0491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其在2015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查询及实地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其指定服务项目上。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注册人独创的商标,自注册人成立之日起一直使用至今,已形成一定的知名度。据此,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复审商标撤三决定书;2、注册人变更(备案)通知书、工商登记信息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雇员嘉奖通知书、采购申请表等情况;4、租赁合同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与被申请人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我局不予赘述。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所述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并没有提交其他证据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据此,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华乐星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1997年10月15日向我局申请注册,1998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不动产出租、公寓出租等服务上。经由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深圳智慧空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权至2028年11月27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从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证据1、2为复审商标、被申请人的情况说明及复审商标使用的许可情况;证据3雇员嘉奖通知书、采购申请表等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4租赁合同中显示的服务项目为广告位租赁,与本案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综上,本案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其在2015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查询及实地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其指定服务项目上。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注册人独创的商标,自注册人成立之日起一直使用至今,已形成一定的知名度。据此,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复审商标撤三决定书;2、注册人变更(备案)通知书、工商登记信息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雇员嘉奖通知书、采购申请表等情况;4、租赁合同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与被申请人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我局不予赘述。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所述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并没有提交其他证据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据此,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华乐星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1997年10月15日向我局申请注册,1998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不动产出租、公寓出租等服务上。经由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深圳智慧空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权至2028年11月27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从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证据1、2为复审商标、被申请人的情况说明及复审商标使用的许可情况;证据3雇员嘉奖通知书、采购申请表等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4租赁合同中显示的服务项目为广告位租赁,与本案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综上,本案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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