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海狮”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0 14:52 阅读()
申请人“泰州海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第384645号“海狮”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197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2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上述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06月28日至2018年06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信息。请求将被申请人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交申请人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一直持续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与撤销阶段证据基本相同):1.公司网页信息、产品照片、宣传册;2.2015-2018年购销合同、发票;3.2015-2018年参加国内外展会合同发票及照片;4.荣誉、资质证书;5.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海狮系列商标权纠纷的法院判决文书。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其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的均是图形商标,非本案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89年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89年12月1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涤脱水机;干洗机;洗衣机;烘干机;人像精整机;万用夹机;自动折叠机”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2月9日止。2018年06月28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裁定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商标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购销合同、发票、证据3参展会合同发票及照片、证据4荣誉、资质证书,并结合证据1公司网页信息、产品照片、宣传册、证据5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可知,其在指定期间内将“海狮”牌全自动工业洗衣机、烘干机、折叠机等商品送检、销售、宣传,并获得了江苏名牌产品等荣誉。复审商标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商标基本相同,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上述商品功能用途具有重合性,系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商标局上述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06月28日至2018年06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信息。请求将被申请人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交申请人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一直持续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与撤销阶段证据基本相同):1.公司网页信息、产品照片、宣传册;2.2015-2018年购销合同、发票;3.2015-2018年参加国内外展会合同发票及照片;4.荣誉、资质证书;5.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海狮系列商标权纠纷的法院判决文书。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其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的均是图形商标,非本案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89年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89年12月1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涤脱水机;干洗机;洗衣机;烘干机;人像精整机;万用夹机;自动折叠机”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2月9日止。2018年06月28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裁定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商标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购销合同、发票、证据3参展会合同发票及照片、证据4荣誉、资质证书,并结合证据1公司网页信息、产品照片、宣传册、证据5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可知,其在指定期间内将“海狮”牌全自动工业洗衣机、烘干机、折叠机等商品送检、销售、宣传,并获得了江苏名牌产品等荣誉。复审商标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商标基本相同,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上述商品功能用途具有重合性,系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下一篇:“金圭”商标撤销复审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