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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57057号“徒步保”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13:2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57057号“徒步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的“体育教育”等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认知为直接表示指定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描述性字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