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MELAN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6 10:29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471364号“ME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20269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均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上进行使用和宣传。恳请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供的证据材料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之日起,被申请人一直对其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使用,并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若被撤销将会给被申请人造成无可估量的损失。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产品销售合同、付款凭证、产品实物照片;3、外包装印刷合同及包装实物照片;4、淘宝平台上的订单截图、付款凭证、产品实物照片;5、微信推送文章及活动现场照片;6、经营场所和游戏机器照片;7、会员申请表及会员卡照片;8、定制员工制服购销合同、发票及实物照片;9、其他证据材料。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在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已包含了该部分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4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18年3月22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2015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提交的产品销售合同、淘宝平台上的订单截图、付款凭证、产品实物照片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提交的外包装印刷合同及包装实物照片、采购合同、付款凭证不能证明其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行了商业使用;提交的微信推送文章及活动现场照片仅能证明其在儿童游乐场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虽个别文章页面中备注“办理年卡或充值赠送“MELAND”公仔、钥匙扣等,但此处该种赠送使用形式本质上是对(游乐场服务)销售或充值会员卡的一种销售促销行为,不能视为其在玩具等商品上的商业使用行为;提交的经营场所和游戏机器照片无有效形成时间,且该种使用行为亦属于提供游乐场服务的使用;提交的会员申请表及会员卡照片、定制员工制服购销合同、发票及实物照片体现的商品或服务均不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之列。据此,综合本案证据难以证明被申请人自身或授权他人在上述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均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上进行使用和宣传。恳请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供的证据材料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之日起,被申请人一直对其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使用,并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若被撤销将会给被申请人造成无可估量的损失。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产品销售合同、付款凭证、产品实物照片;3、外包装印刷合同及包装实物照片;4、淘宝平台上的订单截图、付款凭证、产品实物照片;5、微信推送文章及活动现场照片;6、经营场所和游戏机器照片;7、会员申请表及会员卡照片;8、定制员工制服购销合同、发票及实物照片;9、其他证据材料。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在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已包含了该部分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4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18年3月22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2015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提交的产品销售合同、淘宝平台上的订单截图、付款凭证、产品实物照片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提交的外包装印刷合同及包装实物照片、采购合同、付款凭证不能证明其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行了商业使用;提交的微信推送文章及活动现场照片仅能证明其在儿童游乐场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虽个别文章页面中备注“办理年卡或充值赠送“MELAND”公仔、钥匙扣等,但此处该种赠送使用形式本质上是对(游乐场服务)销售或充值会员卡的一种销售促销行为,不能视为其在玩具等商品上的商业使用行为;提交的经营场所和游戏机器照片无有效形成时间,且该种使用行为亦属于提供游乐场服务的使用;提交的会员申请表及会员卡照片、定制员工制服购销合同、发票及实物照片体现的商品或服务均不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之列。据此,综合本案证据难以证明被申请人自身或授权他人在上述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上一篇:“ADO”商标撤销复审案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