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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芙兰OUFULAN”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6 09:29 阅读()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00687号《关于第8856785号“欧芙兰OUFUL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21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在行政阶段及诉讼阶段提交的部分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柔依佳内衣厂作为诉争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欧芙兰OUFULAN”文胸商品。可以认定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乳罩”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乳罩”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裤、内衣、睡衣”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乳罩、服装、内裤、内衣、睡衣”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袜、帽、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乳罩”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乳罩”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裤、内衣、睡衣”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袜、帽、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裤、内衣、乳罩、睡衣”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袜、帽、鞋”商品上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在行政阶段及诉讼阶段提交的部分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柔依佳内衣厂作为诉争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欧芙兰OUFULAN”文胸商品。可以认定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乳罩”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乳罩”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裤、内衣、睡衣”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乳罩、服装、内裤、内衣、睡衣”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袜、帽、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乳罩”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乳罩”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裤、内衣、睡衣”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袜、帽、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内裤、内衣、乳罩、睡衣”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袜、帽、鞋”商品上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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