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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09:5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21111号“雷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第3277411号“雷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07459号“THUNDERBOL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740071号“雷电测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824357号“雷电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858445号“雷电测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860300号“雷电工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对申请人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予以维持注册,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五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六经部分驳回通知予以部分驳回,其在自动计量器、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该商标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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