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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中心基金 BCCF BEIJING CULTURAL CENTER FU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6 09:2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60133号“文化中心基金 BCCF BEIJING CULTURAL CENTER FU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紧密的联系,具有唯一指向性和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65839号“盛世德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11009号“BC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36178号“BC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800096A号“BCF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852009号“BCF商务朋友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578691号“佰草坊 BC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351519号“are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312052号“傲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282878号“江新机械 JIANGXIN MAC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未突出地名内容,且不属于主要含义。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相关公司主体信息、筹备方案系列文件、申请人微信公众号节选、相关媒体报道、投资影视作品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六、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八的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18年6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BCCF”与引证商标二、三英文“BCF”,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的英文部分“BCF”,引证商标五独立识别的英文部分“BCF”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文档管理;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指定使用上述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其余复审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申请商标中的“BEIJING”中为“北京”的拼音形式,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