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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NDSTAN•DARD”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0 13:31 阅读()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声准演出器材有限公司”因第3590245号“SOUNDSTAN•DAR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990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5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被申请人在2015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未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授权书、营业执照、购销合同及发票、商品及其外包装照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主要有关证据材料:商标授权书、营业执照、购销合同及发票、商品及其外包装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扩音器”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商标。
商标局认为,本案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扩音器”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商标授权书、营业执照显示被申请人授权广州磬影音视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商标局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商品及其外包装照片显示,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扩音器商品上,购销合同及发票显示,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销售了“SOUNDSTAN•DARD”品牌扩音器商品并向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扩音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之相类似的扬声器音箱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被申请人在2015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未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授权书、营业执照、购销合同及发票、商品及其外包装照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主要有关证据材料:商标授权书、营业执照、购销合同及发票、商品及其外包装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扩音器”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商标。
商标局认为,本案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扩音器”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商标授权书、营业执照显示被申请人授权广州磬影音视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商标局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商品及其外包装照片显示,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扩音器商品上,购销合同及发票显示,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销售了“SOUNDSTAN•DARD”品牌扩音器商品并向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扩音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之相类似的扬声器音箱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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