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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BN”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5 16:52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472906号“URB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045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5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具有主观恶意,复审商标自注册后一直持续使用,该品牌在业界和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商标授权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订购合同、销售单、送货单、转账记录截图、发票;
  3、淘宝页面截图、店铺及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授权书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为自制证据,合同仅为申请人委托他人生产相关产品,而非销售合同,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实际销售和使用。部分销售单显示的是其他商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证据3图片没有关键的时间信息。因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被申请人对全部证据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理由与请求。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4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9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等商品上。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8年9月25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2、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在第25类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还注册有第12467712号“OKY COKY CLASSICS及图”商标、第12471975号“LORD NANCY”商标、第12473130号“welovefine”商标、第12472147号“paz torras”商标、第12472399 号“TOT-HOM及图”商标、第12737285号“行者罗摩及图”商标。
  鉴于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4年9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授权书、许可合同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订购合同显示申请人作为订货方,向广州市白云区龙归玛杰仕皮具厂等企业采购皮带等产品,并无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所采购的商品已实际进行了销售。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应是载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识别商品的来源。因此,仅凭该订货行为难以认定复审商标标识的复审商品已实际进入商业流通领域得到公开使用。销售单、送货单、转账记录截图系自制证据,缺乏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确已实际履行。发票涉及的商品为盒子,与本案并无关联性。证据2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另,根据我局复审查明事实2,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拥有多个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的商标,故上述证据难以认定是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3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具体日期。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手套(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2472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