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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13342号“金盛源 JS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0 15:0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13342号“金盛源 JS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99673号商标、第25099305号商标、第20015377号商标、第3510071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未获准注册,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盛源”,申请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字母“JSY”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